(2015)东民调确字第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敬栋、马树兰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敬栋,马树兰,胡兰臣,马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085号申请人:何敬栋。申请人:马树兰。申请人:胡兰臣。申请人:马树英。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敬栋、马树兰、胡兰臣、马树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敬栋、马树兰、胡兰臣、马树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何敬栋赔偿申请人马树兰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共计22090.00元。二、申请人何敬栋赔偿申请人马树英医疗费375.00元。三、申请人何敬栋赔偿申请人胡兰臣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损费计10505.00元。上述款项均于2015年5月26日付清。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