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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调确字第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敬栋、马树兰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敬栋,马树兰,胡兰臣,马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085号申请人:何敬栋。申请人:马树兰。申请人:胡兰臣。申请人:马树英。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敬栋、马树兰、胡兰臣、马树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敬栋、马树兰、胡兰臣、马树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何敬栋赔偿申请人马树兰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共计22090.00元。二、申请人何敬栋赔偿申请人马树英医疗费375.00元。三、申请人何敬栋赔偿申请人胡兰臣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损费计10505.00元。上述款项均于2015年5月26日付清。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