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立管争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保山与鹤壁市福兴工贸有限公司、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中心、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管争字第1号原告李保山诉被告鹤壁市福兴工贸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中心、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现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本院指令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鹤壁市福兴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鹤壁市鹤山区,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