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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立管争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保山与鹤壁市福兴工贸有限公司、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中心、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管争字第1号原告李保山诉被告鹤壁市福兴工贸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中心、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现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本院指令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鹤壁市福兴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鹤壁市鹤山区,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