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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董天臻、赵欢愉与王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天臻,赵欢愉,王娟,武汉康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11号原告董天臻。委托代理人梅涛、白小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欢愉。委托代理人梅涛、白小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第三人武汉康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454号8栋1单元1楼3号。法定代表人徐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峰,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天臻、赵欢愉与被告王娟、第三人武汉康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天臻、赵欢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天臻、赵欢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天臻、赵欢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天臻、赵欢愉负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