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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654号��告张某某,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慧,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