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654号��告张某某,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慧,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