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甲、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46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魏玉舜,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甲,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田某乙,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甲、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靳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