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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吴晓明。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