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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五社61名农户与李洪久、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五社61名农户,李洪久,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五社61名农户。诉讼代表人刘文,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诉讼代表人郭玉宝,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诉讼代表人刘金宝,男,195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成,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久,男,原户籍地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五社。被告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凤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五社61名农户诉被告李洪久、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五社61名农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五社61名农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二分之一,其余50元由原告梨树县榆树台镇新合村五社61名农户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孙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