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王新、秦佳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王新,秦佳一,黄娟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7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1982年2月17日。被告秦佳一,1983年8月15日。被告黄娟娟,1981年6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王新、秦佳一、黄娟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铁城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