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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熊育明、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郑迪、郑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育明,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郑迪,郑卫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69号原告熊育明,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慧珍(特别授权代理),无职业。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后湖街金桥大道16号东方恒星园缓建项目/栋2层1室。法定代表人刘家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从刚(特别授权代理),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郑迪。被告郑卫华。原告熊育明、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迪、郑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熊育明、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熊育明、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育明、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育明负担。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金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