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志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57号罪犯杨志军,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江蓬法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纳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五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