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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桂金与被申请人李书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桂金,李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徐桂金被申请人李书光申请人徐桂金与被申请人李书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DDR6**号轻型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冀DDR6**号轻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