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冬彬诉被告李志祥、徐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彬,李志祥,徐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90号原告:高冬彬,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李志祥,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徐会萍,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冬彬诉被告李志祥、徐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冬彬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冬彬撤回起诉。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