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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冬彬诉被告李志祥、徐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彬,李志祥,徐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90号原告:高冬彬,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李志祥,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徐会萍,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冬彬诉被告李志祥、徐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冬彬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冬彬撤回起诉。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