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文进与文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进,文宗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572号原告:徐文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文宗勤,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进诉被告文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徐文进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伟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