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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文进与文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进,文宗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572号原告:徐文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文宗勤,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进诉被告文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徐文进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伟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