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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97号原告:贺某某,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