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顿科技有限公司、陈旭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华顿科技有限公司,陈旭南,李庆,黄镜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34号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熊绍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文俊,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华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养殖场金银潭现代企业城A5栋A5-1。法定代表人陈旭南,总经理。被告陈旭南。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袁中强,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庆。第三人黄镜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顿科技有限公司、陈旭南、李庆、第三人黄镜如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玲霞人民陪审员 文 峰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