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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智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谭志广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昆山智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谭志广,陈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0613-1号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智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金阳二路328号。法定代表人谭志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志广。被执行人陈玉梅。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智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谭志广、陈玉梅融资租赁���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昆山智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45670元,于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租金245670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租金373616元,于2015年1月25日前支付租金192939元,于2015年2月25日前支付租金192939元,于2015年3月25日前支付租金192939元,于2015年4月25日前支付租金165939元,于2015年5月25日前支付租金179252元,于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租金44813元,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租金44799元。二、若被告昆山智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就已到期未付租金金额承担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到期租金、已到期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谭志广、陈玉梅就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0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951元,由被告昆山智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表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以上事实,由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可以依法自行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08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承立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先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