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莫明和与李德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明和,李德禄,李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29号原告莫明和,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禄,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培强,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莫明和与被告李德禄、李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莫明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明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莫明和负担。审 判 长 刘振江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人民陪审员 安 敏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