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1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1)辰民初字第108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此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明名下牌照号为津HX56**捷达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