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欧阳日强与王光旺、雷荣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日强,王光旺,雷荣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欧阳日强,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荔浦县人,退休教职员,住广西荔浦县。被告王光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县人,住荔浦县。被告雷荣彪,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日强诉被告王光旺、雷荣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日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日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欧阳日强审 判 长 潘世华代理审判员 杜 冰人民陪审员 吴四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