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白丙生与姚继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丙生,姚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06-3号申请人白丙生,居民。被申请人姚继国,居民。申请人丁雷与被申请人姚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雷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