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821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女,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新桂村2组8号。被告黄德勇,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五街31号2栋2单元10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德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德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