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黄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人民币7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黄某每月支付600元直至清偿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某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款项共计3000元。依据申请执行人刘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某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