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顾群芳与计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群芳,计晓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顾群芳。被告:计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群芳与被告计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群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计晓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群芳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群芳撤回对被告计晓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81元,减半收取334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5110元,由原告顾群芳负担。审判员 朱 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培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