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卿孝林申请宣告方小容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卿孝林,方小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卿孝林,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方小容,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卿孝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方小容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因被申请人方小容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通过《四川法制报》公告寻找被申请人方小容的下落。现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方小容仍无下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刚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卿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卿孝林诉称:申请人卿孝林之母方小容于1996年独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为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方小容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方小容,系申请人卿孝林之母,于1996年无故独自离家外出,至今已18年音信全无,下落不明。卿孝林之父卿明安于2014年12月2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多方查找方小容无果。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方小容失踪。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方小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方小容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卿孝林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被申请人方小容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卿孝林之父卿明安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绍兴市柯桥区中医医院出具的卿明安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绍兴市殡仪馆出具的卿明安的遗体火化证明,简阳市新星乡邹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简阳市新星乡人民政府、简阳市公安局三星镇派出所的证明,本院调查胡次才、卿明坤的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方小容在1996年无故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且经本院公告查找无下落。因此,对申请人卿孝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方小容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方小容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叔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