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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夫旺与昌田内衣(大连)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夫旺,昌田内衣(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00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夫旺(曾用名刘福旺),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华北钢模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段广满,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田内衣(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国防路509号。法定代表人:戴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升,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夫旺与原审被告昌田内衣(大连)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刘夫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夫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夫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夫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刘夫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丽明审 判 员  宁 宁代理审判员  王慧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