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卫滨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恒青申请执行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青,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滨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刘恒青,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中民五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村民委员会12557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