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覃玉东与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翼龙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玉东,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翼龙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07号原告覃玉东,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壮族。被告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翼龙路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22号附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玉东诉被告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翼龙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玉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覃玉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覃玉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寒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