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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4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钟华与周秋萍、孙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华,周秋萍,孙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456-2号申请执行人钟华。被执行人周秋萍。被执行人孙银。钟华与周秋萍、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周秋萍、孙银欠钟华借款240000元,由周秋萍、孙银自2015年1月起于每月25日向钟华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周秋萍、孙银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钟华可于违约之次日按24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时应当扣除周秋萍、孙银已履行的部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周秋萍、孙银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