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济春与姬中凤、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济春,姬中凤,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570号原告王济春。委托代理人朱启伟、胡殿全,延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姬中凤,曾用名姬中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路239号。法定代表人赵洁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济春诉被告姬中凤、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王济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济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王济春承担。审 判 员 李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