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富立民等43人申请申请人江西省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拖欠公司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立民等,江西省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9号申请人富立民等43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申请人江西省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文生,职务:经理。本院执行富立民等43人申请申请人江西省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拖欠公司纠纷一案,科尔沁左后旗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后劳人仲字第3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4年12月2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劳人仲字第3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本次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宏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