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天明与被执行人寇军军、张永飞、张怀小、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天明,寇军军,张永飞,张怀小,张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高天明,男,汉族,60岁,住土右旗海子乡海子村228号。被执行人寇军军,男,汉族,38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惠民小区3号楼3单元602。被执行人张永飞,男,汉族,36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太平小区2号楼3单元202号。被执行人张怀小,男,汉族,成年,住土右旗九峰山管委会耳沁尧村三道坝洗煤厂。被执行人张永平,男,汉族,34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源泰步行街路东鼎胜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天明与被执行人寇军军、张永飞、张怀小、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心宽审判员 董尚武审判员 王锐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权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