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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贾银龙与侯延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银龙,侯延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贾银龙。被告:侯延绪。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银龙与被告侯延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立超审 判 员  韩军富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