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贾银龙与侯延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银龙,侯延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贾银龙。被告:侯延绪。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银龙与被告侯延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立超审 判 员 韩军富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