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与王凤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王凤青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凌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霞,系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青,男,汉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凤青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邮寄费80元,由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