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陈某。被告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陈某已预交),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