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陈某。被告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陈某已预交),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