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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正先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正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084号罪犯黎正先,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2008)中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正先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正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黎正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正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正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正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子 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