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某、费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某,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建新,鹿角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某,农民。被执行人费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1041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周某、费某夫妇××××年××月××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46660元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10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岳计生征字(2014)1041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计征字(2014)1041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邱岳君审判员 郭林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