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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邱文达与杨德炎、李满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达,杨德炎,李满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邱文达,男,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代理人林钟舜,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炎,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李满秀,女,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文达诉被告杨德炎、李满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文达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文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90元,减半收取10095元,由原告邱文达负担。审判员  林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