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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审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朱正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朱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洪陶勋。被执行人朱正龙(瑞安市正龙汽摩配有限公司减振器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1)29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朱正龙(瑞安市正龙汽摩配有限公司减振器分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435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仅交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1)292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和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