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执字第2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良申请执行黄中宪、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黄中宪,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305-3号申请执行人黄良。被执行人黄中宪。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翼。黄良申请执行黄中宪、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武侯民初字第5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良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324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2959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依法将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蒲江县西来镇高桥社区正街土地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车辆予以查封。因上述土地系轮候查封且并未控制车辆实物,加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黄良发现被执行人黄中宪、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55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执行员 万霖执行员 汤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