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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英锡标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英锡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00号罪犯英锡标,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中法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英锡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6月1日被假释。由于假释期间犯危险驾驶罪,被撤销假释,并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十三日,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英锡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英锡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嘉奖3次,2014年2、11月获得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英锡标考核期间虽取得一定改造成绩,但其属假释期间再犯罪,综合该犯的犯罪行为、改造表现,本院决定对其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英锡标暂不予减刑。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