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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行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夏纯集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夏纯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行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第175号。法定代表人姚建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仇能武,男,1975年9月22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大专文化,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夏纯集,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现住安化县羊角塘羊角社区村。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该局安工商案字(2014)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夏纯集没收违法所得3792.9元并处罚款35621元,加处罚款3562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安工商案字(2014)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