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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金琪与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387号原告张金琪。被告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虹桥新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琪诉被告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