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蚌埠市新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李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新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李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69号原告:蚌埠市新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三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3605-1。法定代表人:高景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石湖乡,组织机构代码79010200-0。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毅,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蚌埠市新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因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暂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致不能正常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