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全增等9人与杨东、蔡成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增,赵志臣,宋兴,李小伟,李义山,王志新,徐应顺,徐亮新,徐福来,蔡成来,杨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767号原告:赵全增,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赵志臣,男,1959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宋兴,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小伟,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义山,男,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志新,男,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徐应顺,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徐亮新,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徐福来,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诉讼代表人:赵全增、李义山。被告:蔡成来,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杨东,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赵全增、赵志臣、宋兴、李小伟、李义山、王志新、徐应顺、徐亮新、徐福来(以下简称赵全增等九人)与被告蔡成来、杨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杨东住址为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西徐各庄村,但经该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被告两年来一直未在该村居住,且无联系。经向原告调查了解,原告方承认被告杨东未在该村居住,无法提供被告杨东的明确住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全增、赵志臣、宋兴、李小伟、李义山、王志新、徐应顺、徐亮新、徐福来九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学军审 判 员 张庆伟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