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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岗,刘晓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李建岗,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告刘晓伟(诉状称刘胜卫),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岗与被告刘晓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岗于2015年5月26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建岗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