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恢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上官正明与杨玉兰、林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正明,杨玉兰,林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恢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上官正明,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杨玉兰,女,汉族,1962年7月31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忠明,男,汉族,1955年9月11日出生,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上官正明与被执行人杨玉兰、林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8日作出的(2002)永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048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16786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忠明所有的住房公积金122765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忠明所有的雅阁牌闽G177**号汽车。2015年5月7日,本院依法向永安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轮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忠明的工资等收入。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8日作出的(2002)永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