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邦前和沈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邦前,沈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80号原告:徐邦前。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邦前诉被告沈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邦前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邦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邦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9元,由原告徐邦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