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侯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积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刑诉字(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在担任关家川乡杓家村委会会计期间,2009年在侯某某农户名下报批农村低保五人,从2009年7月起从侯某某农户名下领取低保金27530元;从2011年起领取侯某某夫妇农村养老保险金4770元;共计冒领低保、养老保险金32300元。被告人侯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从2003年6月起在担任关家川乡杓家村委会会计期间,于2009年在侯某某农户名下报批农村低保五人,并从2009年7月起从侯某某农户名下领取低保金27530元;从2011年起领取侯某某夫妇农村养老保险金4770元;共计冒领低保、养老保险金32300元。被告人侯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在调查期间主动上交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冻结款物清单、收据、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视听资料、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在担任关家川乡杓家村委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冒领低保、养老金32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被告人侯某主动上交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成才审判员 安斌成审判员 陈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