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黑皮与余传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黑皮,余传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59号原告(反诉被告):姜黑皮,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龙,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系个体工商户南昌市青山湖区雅的橱柜销售部。委托代理人:戈京军,南昌市创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姜黑皮诉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黑皮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余传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姜黑皮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余传龙撤回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1683.5元,由原告姜黑皮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反诉原告余传龙负担。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