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于某、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郑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14年1月23日、2015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14年1月23日、2015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小凤,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鞠某甲出具借条以自己机床设备作抵押向被告人郑某甲之父郑某乙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同年12月23日13时许,因鞠某甲到期未还债务,郑某乙(另行处理)即带领被告人郑某甲、于某甲等人至本市斜桥镇筱山村袁家桥埭26号鞠某甲家索要债务。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等人欲核对鞠某甲抵押的机床设备,遭鞠某甲之父鞠某乙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后鞠某乙将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等人锁在其家院内,并报警。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即电话纠集张某、“邦邦”(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鞠某乙家帮助解围并搬运抵押物。公安民警出警后,劝说鞠某乙将院门打开,并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离开。张某、“邦邦”等人赶至鞠某乙家后,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等人将鞠某乙带至鞠家底楼西侧房间商谈还债事宜。期间,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将鞠某乙推倒在地、拳打脚踢,致鞠某乙胸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鞠某乙血胸、右侧10-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鞠某乙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鞠某乙对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鞠某乙的陈述,证人郑某乙、刘某、鞠某甲、李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借据,辨认笔录,入院、出院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审理期间,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的社会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靖江市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平时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监管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鞠某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靖江市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于某甲、郑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蕴青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